| 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水利 |
|---|---|---|---|
| 成文日期: | 2017-01-06 | 發布日期: | 2017-01-06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17〕3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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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7-01-06 |
| 發布日期: | 2017-01-06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17〕3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7〕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6日
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44號)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決策部署,有序推進全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濟寧市地處山東省西南部,是魯西南地區經濟、文化和商品流通中心,也是全國全省優質專用糧棉油生產基地、特色農產品生產和出口基地。但受自然和經濟等多種條件因素制約,農田水利工程維護不足、農業用水管理粗放等問題仍十分突出。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對于全面破解上述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保障區域糧食安全和水安全,緊緊圍繞促進農業節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這一突出問題,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用水需求管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完善農田灌排工程體系建設,建立農業初始水權制度和農業節水獎補機制,創新農業用水管理方式,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改善水生態環境,實現節水、減排、增產、增效,為全面推進全市農業現代化和在山東省西部經濟隆起帶率先崛起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要以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大力促進農民增收、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為出發點,讓農民既能用得起水,又能實現高效用水和節水的目的。
一是堅持綜合施策。加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與其他相關政策的銜接,機制先行,綜合運用價格調整、工程配套、技術推廣、結構優化、財政獎補、管理創新等舉措推進改革。
二是堅持兩手發力。既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農業節水,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引導作用,保障糧食等重要農作物的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堅持供需統籌。既要強化供水管理,健全運行機制,提高供水服務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動農業用水方式轉變。
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水資源稟賦、灌溉條件、經濟發展水平、農業種植結構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結合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引導形成符合當地實際、各具特色的農業水價改革模式。
五是堅持穩步推進。深刻認識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的長期性和艱巨性,不搞一擁而上,堅持穩步推進。通過在局部區域先行先試并積累一定的經驗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區推開,確保改革工作穩扎穩打,不留隱患。
(三)改革目標。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覆蓋全市農田有效灌溉面積,用10年時間逐步建立起合理反映農業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同時達到以下目標:
——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經濟作物和特色農業發展集中區域達到完全成本水平;
——農村基層用水組織規范組建,實現多種形式并存和長效運轉,農業水費計收基本到位;
——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灌溉技術措施廣泛應用;
——建立起可持續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鄒城市、兗州區等經濟條件相對較好、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較完善的地區加快改革進程,用5左右年時間率先實現改革目標。
(四)實施進度。根據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總體要求和我市改革目標,確定實施進度如下:
——2016年,選擇鄒城市率先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完成改革面積1萬畝;
——2017年,繼續開展鄒城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并初步形成可推廣經驗,各縣(市、區)(含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同)完成縣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編制并報縣政府批復,同時啟動兗州區、魚臺縣、金鄉縣3縣(區)改革,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50萬畝;
——2018年,各縣(市、區)全部啟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146萬畝;
——2019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292萬畝;
——2020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438萬畝;
——2021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510萬畝;
——2022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580萬畝;
——2023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630萬畝;
——2024年,完成改革面積累積達到690萬畝;
——2025年,完成全部改革任務,面積累積達到730萬畝。
各縣(市、區)年度改革任務詳見《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年度實施計劃表》(附件1)、《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年度累計實施計劃表》(附件2)。
二、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是此次改革的首要任務,要按照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業水價政策和制度,規范農業用水的定價調價行為。
(一)分級制定農業水價。農業水價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水價原則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小型灌區以及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供水工程,推行政府指導價或協商定價。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成本監審,綜合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環節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要在政府指導價格區間內確定水價;實行協商定價的,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確定。
(二)積極推行分類水價。結合當地實際及農業發展政策,區分不同的農業生產結構、供水水源,實行分類水價。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的用水價格要高于糧食作物的用水價格,其中,糧食作物用水價格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一般經濟作物用水價格應達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經濟作物、設施農業和養殖業等用水價格達到微利水平。地下水水價要高于當地地表水,鼓勵地下水保護區和超采區優化種植結構,適當提高定額內用水價格,顯著提高超定額用水價格,體現地下水戰略價值,保護地下水環境。
(三)逐步推行分檔水價。綜合考慮灌溉定額、水源類型、種植結構等因素,實行多檔水價。一般地區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以定額內用水量作為基準,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確定2-3個階梯和相應的加價幅度,推行超定額累進加價,促進農業節水。對于濱湖洼地有排澇任務的灌區,執行水價要統籌考慮排澇成本。
(四)完善定價調價機制。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目標、原則和各自分工,研究建立起配套完善的農業水價定價調價機制。增強農業水價定價調價機制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充分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科學合理地制定和調整農業供水價格。堅持價格調整、利益調節、合理補償相結合,與財政稅收改革、農業綜合改革、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相協調,把握調價時機、力度和節奏,確保調整后的農業水價可接受、可實施。水價調整要緊密結合改革進度需要,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五)切實加強總體調控。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確保農業水價整體上處于合理區間、局部之間體現合理差異。全市農業水價整體上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地下水超采區達到完全成本水平,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和養殖業集中地區要達到微利和盈利水平。
三、夯實農業水價改革工程基礎
把握農業用水與供水、量水、節水的內在聯系,持續夯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程基礎,找準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補足補強農田灌溉、測水量水設施,落實節水措施,為各水價改革創造工程條件。
(一)完善農田灌排工程體系。結合區域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針對各類灌區工程設施短板,突出重點,建設末級渠系和田間配套工程體系,全面推進農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工程建設。
水庫灌區重點是配套建設輸水渠系、管道及節水灌溉工程。地勢高差較大的水庫灌區,大力建設輸水干、支管道體系,推廣自流管道灌溉,田間增配軟管或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設施;地勢高差較小的水庫灌區,重點做好灌區渠系及建筑物的配套,完成骨干渠系的高標準襯砌;水庫灌區下游,推廣井渠雙灌,科學布局渠系和機井,實現灌區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聯合調度;結合灌區改建配套工程建設,逐步將末級渠道輸水改為管道灌溉,提高農田灌溉用水效率。
引河(湖)灌區重點是提升攔蓄和引水能力。以河道梯級開發為契機,優化攔河閘壩、提水泵站等布局,配套建設輸水渠道和管道,積極攔蓄利用雨洪資源。對于灌排結合泵站,兼顧灌排需求,盡可能地降低運行成本。
井灌區突出優化機井布局和機井配套建設。其中大田作物區,推廣應用無井房射頻卡控制管道輸水灌溉;經濟作物區和設施農業區,積極引進先進節水設備,發展噴灌、微灌等現代高效精準灌溉。
引黃灌區重點是完善灌排工程體系建設。引黃干渠上游段的自流灌區,重點推進干、支渠高標準防滲工程建設,配套完善斗、農級渠系;引黃干渠中游段,重點優化提水泵站布局及輸水管道設施,完善農田排水系統;引黃干渠下游段,重點推進建設井渠結合的灌溉工程。
小水源灌區重點突出小水源開發并配套建設灌溉設施。對于分散的小水源工程,推廣多水源聯合調度管道化灌溉;山地丘陵區,選擇適宜地點建設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廣提水管道輸水灌溉和自流管道輸水灌溉。
(二)配套供水計量設施。按照經濟適用、滿足取用水管理和計量收費需要的原則,采用群眾易于接受的測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計量體系建設。公共財政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都要配套建設供水計量設施,新建、改擴建工程要同步建設計量設施,尚未配備計量設施的已建工程要通過工程改造補足配齊計量設施,嚴重缺水地區和地下水超采地區限期配套完善;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供水工程,也要根據取用水管理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計量設施。
合理確定供水計量控制層級。其中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與末級渠系的分界點必須設置供水計量設施,末端計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區和末級渠系細化計量到用水單元;小型水源工程要因地制宜設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動式計量設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計量到井,有條件的地方可計量到戶。
規范供水計量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按照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要求由其對應的管理機構負責供水計量;末級渠系控制范圍結合水費計收的要求由基層水管單位或農村基層用水組織計量。
靈活選擇計量方式和方法。對于田間用水計量,因地制宜靈活采用當地群眾易于接受的測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引黃灌區、水庫灌區斗渠以下、管灌區分支管以下供水計量,既可按戶計量也可按畝分攤;井灌區可實行“以電定水、水電雙控”等計量方式,逐步推行按戶計量;小水源灌區可采用“以時折水”“以畝折水”等計量方式。
(三)推廣節水技術和措施。依托末級渠系節水改造、節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推廣應用各類農業節水技術措施,實現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針對不同灌區水源條件及灌溉管理要求,廣泛應用渠道防滲、“渠改管”和射頻卡等新工藝、新設備,大力推廣管灌、噴灌、滴灌、滲灌等高效節水技術,集成應用水肥、水藥、水肥藥一體化技術。積極發展田間土地整平技術和深松整地、覆蓋保墑措施,合理采用綠色抗旱保水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調整農業生產布局、農作物種植結構,主動壓減地下水超采地區的高耗水作物面積,推廣需水少的耐旱節水作物,增加作物生育階段需水與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積;低洼地水源豐富區,適度推廣水稻種植、漁業養殖面積。
四、建立農業初始水權制度
按照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資源用途管制政策,以縣域為基本控制單元,合理分配農業水權,建設水市場,建立水權交易制度體系,讓農民通過轉讓節余水量獲得收益,最大限度地釋放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活力。
(一)分解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分配的本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綜合當地產業結構、發展規劃、用水現狀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逐級進行分解。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將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鄉鎮、村集體、農村基層用水組織等用水主體,也可以分解到灌區、斗渠或農渠、泵站、機井等工程單元的管護單位,具備條件的可分解到具體用水農戶或地塊。
(二)明確農業初始水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額,按照“總量控制、以供定需、適度從緊、適當預留”的原則核定單位灌溉用水量,保障合理灌溉用水需求,在農業灌溉取水許可批復基礎上,明確各級用水管理組織、工程單元管護主體或終端用水主體獲得的農業初始水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向用水單位或基層用水管理組織頒發集體水權證,基層用水管理組織可以向用水個人頒發水權證書,并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轉讓條件等,明確用水權利和義務。水權證書有效期一般為5年,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內因水權交易、土地流轉或土地用途發生變化而導致水權變化的,須經發證單位批準并重新核發;有效期滿后由原發證單位結合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取水許可水量等變化情況,統一核定后重新頒發。
(三)建立水權交易制度。鼓勵用水戶節約用水,允許農業水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農業水權一并轉讓使用。以縣(市、區)為主建設水權交易市場或并入現有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平臺),出臺水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水權交易規則并監督實施,其中跨行政區域的農業水權交易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不影響糧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戶可以對節余水量水權交易獲得節水收益;未交易的節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基層用水組織等可按照政府指導價予以回購;在滿足區域內農業用水前提下,推行節余水量跨區域、跨行業轉讓。
五、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與節水獎勵機制
結合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具體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辦法,明確使用范圍和程序,公開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會監督。調動農民參與改革、實施節水的積極性,有效破解不提價難以實現節約用水和工程良性運行、提價農民難以接受的農業水價改革“兩難”問題。
(一)實行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在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在發揮水價促進節水杠桿作用的同時,確保總體不增加農戶定額內用水的水費支出,保障農戶合理用水權益,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精準補貼以水價調整為前提并與農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掛鉤,對于未實際灌溉、農業用水超出定額、農業水價調整未達到要求或未超出農戶承受能力的不予補貼。在雙水源灌區,重點對使用地表水灌溉的予以補貼。
精準補貼對象主要為在定額內用水的種植糧食作物的用水主體,包括不同規模的農民用水戶、正式登記注冊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依法設立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服務公司、農民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以及小型灌排設施和配套計量設施管護主體。
補貼標準,主要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統籌考慮農業水價調整與農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可以直接對工程運行維護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也可按照運行維護成本與水價改革前終端水價的差價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依據測算結果自行確定,要通過補貼實現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
用水補貼一般包括申請、審核、批準、兌付、核驗等程序,具體補貼標準、程序、方式以及資金使用管理等,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并接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兌現補貼,可以在用水戶認可的前提下,對維修養護主體采取按項補貼、據實報銷補貼;可以充抵下一年度水費,但充抵比例不得超過50%;也可以對各類用水戶按照擴大或改善灌溉面積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結束后或年終統一發放。具體補貼程序、方式以及資金使用管理等,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二)建立農業節水獎勵機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獎勵機制,對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種植結構,取得明顯節水成效的農業用水主體給予獎勵。對于未發生實際灌溉,因種植面積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獎勵。
獎勵對象為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管理水平等實現農業節水的用水主體、管理單位和個人,重點獎勵農村基層用水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種糧大戶等。
獎勵標準主要考慮節水水量、示范作用、影響效應等因素。具體獎勵標準由各縣(市、區)依據管理需要自行確定,要通過獎勵最大程度地調度廣大農民群眾的節水積極性和各級人員的管理積極性。
節水獎勵一般包括申請、審核、批準、兌付、核驗等程序,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基層用水組織負責實施,并接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各地結合各自農業用水及管理實際選擇適宜的獎勵方式,可以直接給予資金獎勵、節水設備等物質獎勵,也可以采取節水回購方式給予資金獎勵。具體獎勵程序、方式以及資金使用管理等,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三)拓展獎補資金來源。各縣(市、區)要通過優化各級財政農田水利和農業獎補資金支出結構,加大用于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的支持力度,資金來源除各級財政撥款外還包括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分成收入、地下水提價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農業供水分成利潤、水權轉讓分成收入、社會捐贈等。各縣(市、區)要認真動態測算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需求,不斷拓展籌資渠道,確保滿足農業水價調整改革到位。
六、創新農業用水管理方式
立足全市實際,適應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轉變,適應市場化改革、社會化服務趨勢,不斷提高農民參與度,創新農業用水管理的組織形式、運作模式和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機制,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機制長期發揮作用、農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創造條件。
(一)組建農村基層用水組織。鼓勵組建具有持續自我發展能力的農村基層用水組織,作為農業用水協商定價、計量收費、水權交易的實施主體。可以依托農村基層組織、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立灌溉專業合作社、農民用水戶協會;也可以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主創辦水利經濟合作社、農業用水服務公司。不具備以上條件的,要依托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健全村級用水管理組織,提高管理水平。
農村基層用水組織是農田水利工程使用、用水計量、協商定價、水費征收、水權交易和管理維護的實施主體,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現農業用水的精細化管理。有條件的地區,還可結合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建設,整合農村供水管理、工程看護、防洪減災、產銷經營等功能,提高供水、用水、管水的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形成長效運行機制。
(二)深化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明晰農田水利工程特別是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主體。政府財政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各級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工程,產權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社會資本和個人投資、資助捐贈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或被捐贈者所有;多種投資形式聯合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共同所有。對不能確定產權歸屬的,原則上劃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對轄區內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進行登記造冊,健全檔案,全面核定工程產權并頒發產權證書。
推進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所有權與使用權合理分離,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為前提,將使用權移交給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用水戶等。對取得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核發《農田水利工程使用權證書》并簽訂《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協議書》,建立農田水利設施及管護工作臺賬,明確管護責任。因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等,導致農田水利工程使用主體發生變化后,按相關程序辦理變更事宜并重新發放使用權證書。
證書與協議書格式及具體內容由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統一確定。
(三)促進農村基層用水組織健康發展。充分利用農業用水獎補機制,支持農村基層用水組織規范組建,完善管理制度,實現長效健康發展。支持農村基層用水組織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服務、物業化管理,鼓勵實行資本化運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鼓勵將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使用權與農業初始水權賦予同一主體,更好地發揮農村基層用水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農田灌溉工程、養護工程設施的優勢和在用水管理、水費計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農業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過水利工程設施抵押貸款、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基層用水組織給予重點培育,扶持其做優做強。鼓勵基層用水組織拓展服務范圍,實施有償經營。
(四)加快農業用水信息化管理。實施“互聯網+”行動,推廣數字化管理、精準化作業,促進農業用水管水向精細化發展。各級都要配套相關設備,結合實際制定相關信息化、數字化標準,開發軟件系統,逐步實現用水計量、水費征收、總量控制、水權交易、數據統計等的信息化、自動化管理,全面提高綜合技術用水管理水平。
七、保障措施
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供水、用水、管水等環節,資源、價格、產權等領域,工程、技術、政策等措施,政府、社會、農民等方面,需要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公平與效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各級各部門要尋求兼顧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建立健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機制,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成立濟寧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利局、農業局、物價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各縣(市、區)政府是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主體,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與機制,由行政一把手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將其作為全面深化改革重點任務;要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徑,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細化年度改革目標和改革任務,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要明確部門分工,細化落實責任,協同推進改革。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督促落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的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計劃;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改革投入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水利部門負責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農業取水許可審批、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水利工程產權界定、農業初始水權分配、以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日常工作;農業部門負責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節水措施推廣、加大農業補貼支持力度;物價部門負責農業供水成本核算、農業用水價格核定、超定額累進加價和分類水價制定,同時履行水價執行的監督責任;工商、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基層用水組織的登記注冊管理。
(三)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引導作用,統籌公共財政一般預算、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國有土地出讓收益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調整財政支農資金支出結構,不斷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級財政投入到小型農田水利的資金要重點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其中,中央和省級資金主要用于補助改革縣(市、區)的農田水利工程與水量計量設施完善、農村基層用水組織建設、農業用水精準補貼等;市、縣級財政重點支持農業用水信息化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運行維護補貼和農業節水獎勵等。建立市級財政農田水利資金投入激勵機制,在安排農田水利方面資金時,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地區傾斜,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積極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區給予重點支持。以工程產權界定為基礎、水權有償交易為紐帶、合理投資回報為吸引,鼓勵社會資本以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形式參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四)嚴格監督考核。市政府負責對各縣(市、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制定考核督導辦法,對各縣(市、區)改革進展情況采取日常調度、定期通報等方式,加強監督和指導,相關情況與市以上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投入、農業用水獎補資金等掛鉤。建立改革進度報告和約談、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對進度滯后的進行約談,對工作不力的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實行問責。各縣(市、區)要加強自查,確保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五)強化培訓宣傳。圍繞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要求,市級部門每年開展1次現場會或專門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各縣(市、區)也要搞好自身業務培訓工作,加強橫向交流,確保各項政策落實不走樣、見實效。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政策解讀,回應農民關切,讓廣大農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發點、落腳點和具體舉措;總結宣傳改革進展情況,發現和宣傳本地改革過程中涌現的典型,讓全社會看到實施改革帶來的變化、廣大農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依托“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現有宣傳平臺,發揮各級各類媒體的作用,強化水情教育,增強農民乃至全社會有償用水、節約用水意識和節水自覺性,積極營造有利于加快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各縣(市、區)要結合全市改革進度安排及時編制本級實施方案,并將建立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的情況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年度實施計劃報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報送本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動態、經驗做法、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等,在每年6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分別將本級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況報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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