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發布日期: | 2020-12-3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 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字〔2020〕35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發布日期: | 2020-12-3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 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字〔2020〕35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字〔2020〕35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現將《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以下簡稱“專管員”),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日常業務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統一管理,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按照單位繳存關系,負責專管員的審批工作,并對專管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工作考評。
第二章 登 記
第四條 濟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均應建立專管員制度。
第五條 專管員由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推薦,原則上由本單位財務、人事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
第六條 繳存單位應推薦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扎實、遵紀守法的同志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
第七條 專管員應當專人專職,保持相對穩定,繳存單位變更或新增專管員的,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專管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和咨詢,收集和反饋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注銷、匯(補)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調整;住房公積金緩繳等業務;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個人信息修改、賬戶變更、轉移等業務;
(四)對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所需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五)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受本單位職工委托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七)協助公積金中心對貸款逾期的職工進行催收;
(八)積極參加公積金中心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會議和相關活動;
(九)協助公積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其他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專管員當年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專管員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積極、考核不合格的專管員,建議所在單位進行調整。
第十條 專管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建議更換專管員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繳存單位連續3個月(含3個月)以上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向公積金中心及時說明原因,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因工作失誤導致職工住房公積金利益損失的;
(三)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為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
(四)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規定,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職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