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66C/2023-04388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3〕5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 發布日期: | 2023-08-23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3〕5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濟政發〔202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掃除無效制度約束,釋放市場經濟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辦法》等規定,經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決定對《關于加快濟寧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14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一、對《關于加快濟寧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濟政發〔2022〕17號)(JNCR—2022—0010007)作出修改:
(一)第四條第(十二)項中的“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落實優質優價政策的通知》(魯建建管字〔2019〕16號)要求,實行優質優價,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約定,約定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程獎項的,分別按照工程合同價1.5%、1.0%、0.8%標準計取優質優價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修改為“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要求,實行優質優價,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約定,約定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程獎項的,分別按照1.5%、1.0%和0.8%的標準計取優質優價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用于工程創優”;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10002;
(三)有效期不變。
二、對《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22〕2號)(JNCR—2022—0020001)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八條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進行修改;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1;
(三)有效期不變。
三、對《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專業人員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8〕40號)(JNCR—2018—0020015)作出修改:
(一)關于《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修改為“《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聘請中介機構參與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第五條中的“應當面向社會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修改為“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按照規定要求選聘中介機構”,刪除第六條中的“自選定之日起20日內”;
(二)關于《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
(三)有效期調整為2027年1月9日;
(四)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2。
四、對《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8〕27號)(JNCR—2022—0020004)作出修改:
(一)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逐級報省審計機關批準后執行”修改為“應當經本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
(二)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庫、專業人員庫由審計機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組建”;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審計機關負責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和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第二十二條中的“合同法”修改為“民法典”;
(五)刪除第二十七條中的“,直至從中介機構庫或者專業人員庫中除名,3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造價咨詢審計業務”;
(六)有效期調整為2026年9月1日;
(七)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3。
五、對《濟寧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濟政辦發〔2019〕4號)(JNCR—2022—0020008)作出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包括出讓、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以下簡稱“出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競買申請人參與網掛使用權競買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先行辦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取得身份認證后參與競買”;
(三)刪除第三十六條;
(四)有效期調整為2028年8月22日;
(五)部分條目進行了調整;
(六)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4。
六、對《濟寧市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濟政發〔2018〕13號)(JNCR—2018—0010006)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調整為2028年8月22日;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10003。
七、對《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實施意見》(濟政辦字〔2020〕78號)(JNCR—2020—0020010)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調整為2028年8月22日;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5。
八、對《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濟政發〔2021〕11號)(JNCR—2021—0010005)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調整為2026年12月31日;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10004。
九、對《濟寧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濟政辦發〔2018〕30號)(JNCR—2022—0020005)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調整為2028年8月22日;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6。
十、對《濟寧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濟政辦字〔2015〕80號)(JNCR—2022—0020010)作出修改:
(一)有效期調整為2026年12月31日;
(二)統一登記號調整為JNCR—2023—0020007。
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十一、將《濟寧市采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辦法》(濟政字〔2018〕92號)(JNCR—2018—0010008)、《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濟政發〔2021〕18號)(JNCR—2021—0010014)、《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濟政發〔2021〕13號)(JNCR—2022—0010014)、《濟寧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8〕44號)(JNCR—2022—0020007)列為完善修訂類規范性文件,其中《濟寧市采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辦法》(濟政字〔2018〕92號)(JNCR—2018—0010008)有效期不變,其他文件有效期一律調整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未完成修訂的屆時自然失效。
附件:1. 《關于加快濟寧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2. 《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3. 《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專業人員管理辦法》(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4. 《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5. 《濟寧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6. 《濟寧市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7. 《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實施意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8. 《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9. 《濟寧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10. 《濟寧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關于加快濟寧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推進我市建筑業轉型升級,實現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12部門《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的通知》(魯建發〔202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扶持企業做大做強
(一)鼓勵企業資質晉升。支持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支持培育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晉升特級(綜合資質)、一級(甲級)等高等級資質。扶持建筑業企業加快發展,對在我市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首次獲得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的,對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在省級獎勵1000萬元的基礎上,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以上獎勵資金由縣(市、區)兌現到相關企業。支持企業爭先進位,對在我市注冊的建筑業企業首次獲得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甲級資質)的,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筑業企業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評獎評優、監督檢查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黑體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發展建設總部經濟。啟動濟寧建筑業總部基地建設,招引外地優質建筑業企業入駐總部基地辦公,推動建筑業企業聚集發展。將省外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企業遷入我市的,或將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分離到我市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對成功招引省外企業的縣(市、區),在省級獎勵1000萬元的基礎上,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將省內市外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企業遷入我市的,或將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分離到我市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對成功招引省內市外企業的縣(市、區),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財政獎勵500萬元;以上獎勵資金由縣(市、區)兌現到相關企業。對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甲級資質)企業遷入我市或將一級資質(甲級資質)分離到我市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引進的特級資質(綜合資質)及一級(甲級)總承包企業,分別給予2個和1個評價周期的信用賦分(每一年為一個評價周期),并在企業手續辦理、市場開拓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對新引進遷入的建筑業企業,所在縣(市、區)在自建、購置、租賃辦公、營業用房等方面依法依規給予支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打造“濟寧”品牌。支持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充分利用我市幕墻、園林古建、鋼結構等行業發展優勢,合理確定市場定位,以新技術為依托,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構造優勢專業產業集群,占領細分專業市場。著力打造“曲阜古建”品牌,憑借集聚和專業優勢,開拓建筑市場。鼓勵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組長組建專業作業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減免扶持政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對我市企業“走出去”發展的跟蹤服務,建立重點企業外向發展協調機制,依托駐外骨干企業設立聯絡站,積極為企業提供支持和服務。對我市“走出去”企業承攬外地項目向企業注冊地繳納稅款、納統產值的,由注冊地所在縣(市、區)給予一定支持,在外地所獲業績與本地業績同等對待。(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二、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
(五)深化招投標改革。全面推行招標投標“評定分離”,依托“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招投標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人及招標代理行為。實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遠程異地評標,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留痕、公開。依法支持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高速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機場設施、水利工程、城市快速路、橋梁隧道、綜合管廊、園林綠化、港口與航道工程以及超高層建筑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水務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六)減輕企業負擔。按財政部、稅務總局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我市企業開展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項目,按省要求爭取省財政保費補貼支持。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12部門《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的通知》(魯建發〔2021〕2號)要求,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視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發包雙方通過修改合同約定或協商等,相應順延計劃工期,以此減少承包方可能承擔的損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銀企合作,探索建立應收賬款確權制度,允許企業以應收賬款確權證明、建筑材料、工程設備等作為抵質押物(品)。支持建筑業企業在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后,憑該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向銀行申請抵質押貸款。對生產經營正常、暫時遇到困難的建筑業企業穩貸、續貸,不盲目抽貸、壓貸。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12部門《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的通知》(魯建發〔2021〕2號)要求,對規模相當、信用良好的民營或國有建筑企業,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八)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進一步健全信用評價機制,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大企業信用信息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評獎評優、監督檢查等環節的應用力度,實行信用差別化管理。持續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賦分應用,信用評級較高的建筑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激勵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發展
(九)加快科技創新。將創新發展理念融入工程建設全過程,對當年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的建筑業企業,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支持建筑業企業設立技術中心,對于達到相應標準的,鼓勵積極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支持建筑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6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魯建節科字〔2022〕5號)要求,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支持,新型建筑工業化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按規定實行稅前加計扣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十)推動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加快推進我市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全面采用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新建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采用鋼結構,其他項目裝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4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積極推進鋼結構住宅和裝配式綠色農房建設,積極推行全裝修交付,提倡菜單式裝修,發展裝配化裝修。按照省“十四五”規劃要求,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超高層建筑全部執行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推動引導都市區開展星級綠色建筑規模化建設,推動超低能耗建筑、產能建筑、零碳建筑(社區)建設試點示范,全面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集約發展。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6部門《關于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全產業鏈發展的意見》(魯建節科字〔2022〕5號)要求,對裝配式建筑在重污染天氣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時,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運輸、噴涂粉刷等作業外,不予停工。對新建鋼結構裝配式住宅項目,每平方米獎勵50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新建三星級綠色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產能建筑項目,每平方米獎勵100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獎勵資金由項目所在縣(市、區)財政負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十一)加強BIM技術應用。推進BIM(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在政府投資或國有企業自籌資金項目(包括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階段的應用,鼓勵在運營階段應用BIM技術。鼓勵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等其他工程項目在設計成果實現數字化的基礎上開展BIM技術應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提升建筑工程管理質量
(十二)鼓勵創建優質工程。對濟寧區域內獲得“魯班獎”,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土木工程詹天佑獎”,或者獲得“泰山杯”“省級優質工程獎”的主創建筑企業,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縣(市、區)財政分別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獲獎項目按照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要求,實行優質優價,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約定,約定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程獎項的,分別按照1.5%、1.0%和0.8%的標準計取優質優價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用于工程創優。(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十三)強化工程管控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持續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大工程專項整治。開展工程監理報告、隱蔽工程舉牌驗收、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等工作試點。完善政府監管體系,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模式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揚塵等輔助檢查,作為政府監管工作的有益補充。完善建設工程檢測質量動態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檢測質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五、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十四)強化人才技術支撐。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訓體系。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為優秀建筑工人搭建自我發展平臺。企業資質成功晉升至施工特級資質(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甲級資質)的企業負責人,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省長質量獎”的項目負責人,優先推薦申報“五一勞動獎章”、工匠候選人,符合條件的享受高技能領軍人才惠才政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六、強化保障措施
(十五)提高建筑業發展組織化程度。各縣(市、區)要認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筑業發展實施意見,將建筑業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各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進一步細化支持建筑業及領軍企業發展的扶持措施,形成全市促進和扶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合力,為建筑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理念,進一步將其融入企業核心價值觀,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全過程管理,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社會穩定。(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本意見自2022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我市此前發布的有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執行。
附件2
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主城區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寧市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主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賃私有住房的貨幣補助。
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均為解決居民住房困難的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不符合城市低收入、低保、特困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標準,但低于城市低保標準2倍,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待遇的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主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行政審批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的相關工作。
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城市轄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方式為新建、配建、改建、收購、租賃、受贈等。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第七條 社會力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定的,納入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其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九條 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市(區)政府(管委會)直接出資,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出資。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賃補貼資金)采取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四)國家安排的專項預算資金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補助資金、省下達的獎補資金等;
(五)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后,產權單位應及時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綜合配套費。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申請堅持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應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應當確定一名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僅包括主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30周歲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離異、喪偶不帶子女,年滿30周歲未婚的單身居民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主城區城鎮戶籍,并在主城區工作或居住;
(二)在主城區無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沒有商業、辦公、廠房等經營性房產;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主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購置價格超過10萬元(含稅)的機動車輛。
第十六條 下列住房的面積應當認定為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住房面積:
(一)登記在家庭成員名下的私有住房;
(二)已辦理預(現)售備案登記的住房;
(三)已簽訂征收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四)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但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住房。
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主城區戶籍或主城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居住證;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不滿5周年;
(三)在主城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四)本人及父母在主城區無私有房產。
第十八條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籍不在主城區范圍內;
(二)主申請人持有主城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居住證;
(三)主申請人在主城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周年以上;
(四)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房產;
(五)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六)主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購置價格超過10萬元(含稅)的機動車輛。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保障的申請和審核依托大數據平臺,實行“一窗受理、一次辦好”,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提供數據查詢端口,確保保障資格審核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申請和審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區為民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請,也可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在網上提交申請。
(二)受理。區為民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對申請人提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戶籍、住房、收入、車輛等綜合情況進行審核。
(四)公示。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信息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范圍。
第五章 保障標準
第二十一條 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中選擇一種保障方式。
第二十二條 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和輪候對象情況制定配租方案,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輪候期內的保障家庭租賃他人私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享受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下列申請對象予以優先保障: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
(二)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見義勇為人員或遺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
(三)可優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根據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按不同檔次收取: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按租金標準足額收取;
(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按租金標準的80%收取;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租金標準的60%收取;
(四)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按租金標準的35%收取。
第二十七條 保障家庭的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家庭成員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積45平方米;
(二)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積60平方米。
租賃私有住房的,按上述保障面積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按保障面積乘以租賃補貼標準的80%計發;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按保障面積乘以租賃補貼標準的90%計發;
(三)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按保障面積乘以租賃補貼標準的100%計發。
第二十九條 租賃補貼標準由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結合主城區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收入等因素進行確定,并根據市場平均租金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章 使用、復核與退出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經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租。
承租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愿放棄保障資格。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承租人應當配合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情況。
第三十四條 保障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或經濟狀況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于30日內主動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報備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退出管理機制,定期復核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及時解除租賃合同,予以清退公共租賃住房或停發租賃補貼。
第三十六條 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在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保障家庭不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經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保障家庭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偽造相關證明等行為騙取保障資格的,一經核實,記入誠信檔案,責令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條 承租人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前,應當結清房屋租金和水、電、氣、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配租房屋及其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應當予以恢復、修理或賠償。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收繳,并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維護和運營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管理按原辦法執行,租賃合同期滿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1日。
附件3
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充分利用社會審計資源,規范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行為,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聘請中介機構參與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具的工作結果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市審計局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二章 社會中介機構的聘用
第四條 市審計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
(四)執業行為規范,社會信譽良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五條 市審計局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按照規定要求選聘中介機構。
第六條 市審計局與公開選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簽訂造價咨詢服務合同。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自選定之日起7日內向市審計局提交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業務人員配置方案,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業務人員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在造價咨詢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的相關費用由同級審計部門支付,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聘用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
第八條 承擔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結算編制或結算審核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派出的業務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回避:
(一)與被審計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審計業務的;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條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派出的業務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開展審計工作,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等,應當及時向市審計局報告。
第十二條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派出的業務人員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對于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規范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局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不能滿足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外部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主要包括:
(一)參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二)對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或者專業鑒定;
(三)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的重大爭議問題進行集體會商。
第三條 聘請的外部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聘用人員)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市審計局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二章 專業人員的選聘
第四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需要從外部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時,市審計局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選聘。
第五條 聘用的專業人員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近三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條 市審計局根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按照“控制總量,統籌兼顧,合理配置”的原則,制定聘用人員年度計劃,明確各項目擬聘人員數量、專業要求、專業資質和工作分工、工作時限等內容,并作為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七條 下列情況可以臨時提出聘用人員申請報告:
(一)審計項目出現計劃調整、臨時追加或人員變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聘用外部人員參與審計;
(二)因特定事項,需聘用專業機構、外部專家參與審計工作,提供專業咨詢或者鑒定意見。
第三章 聘用人員的工作管理
第八條 市審計局負責聘用人員的管理、監督和考評。
第九條 聘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各項審計紀律、廉政紀律、保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紀律,自覺接受市審計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聘用人員參與審計項目,市審計局應當將聘用人員編入審計組,但不得擔任審計組組長、副組長和主審,應當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督導、業務管理和業務復核,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加強對聘用人員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保證其審計質量。
第十一條 擬聘用人員凡與被審計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
第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審計實施中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
聘用人員應當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審計機關有關人員阻止聘用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聘用人員可以直接向市審計局領導反映有關情況,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市審計局對于反映真實情況的聘用人員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十三條 聘用人員在審計項目結束時,應當將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和電子資料,及時移交審計組。聘用人員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用于與所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審計項目完成后,市審計局應當組織對聘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行聘請協議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考評內容及標準參照《山東省審計廳聘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根據績效考評結果支付聘用人員費用。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其承擔的審計工作,解除聘用協議,依法依紀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將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信息用于與審計事項無關活動的;
(四)違反審計紀律、保密紀律和回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審計機關領導和監督的;
(六)不履行聘用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四章 聘用人員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聘用人員費用由市審計局支付,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費用標準,參照《山東省審計廳聘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附件4
濟寧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山東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以及政府與社會合作建設的關系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設項目,具體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非生產性重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資、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審計職責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對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公共投資項目實行全面審計;對5000萬元以下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隨機抽查審計;對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工程結算、績效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七)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八)工程結算情況;
(九)工程財務核算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需要重點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投資來源是市級或者主要是市級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是縣(市、區)級或者主要是縣(市、區)級的項目,由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
市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授權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縣(市、區)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但對同一事項原則上不重復審計。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審計機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研究制定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規范。
縣(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審計機關報告本級政府重大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對象為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要時,延伸審計調查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影響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的正常開展,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合同。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工作安排,編制年度公共投資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編制的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經本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審計備案制,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在項目立項后報送項目基本情況、在項目完工后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重大方案調整、重大工程變更等有可能對工程造價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并按照市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市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與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等管理活動。杜絕代替建設單位承擔結算審核等“以審代結(算)”和“以審代補(償)”的做法。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準確、完整的工程結算及竣工決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必須由審計機關人員擔任審計組組長和主審,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審計力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應對出具的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對利用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負責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社會中介機構和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專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的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運用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數據信息,創新大數據審計技術方法,利用云計算、大數據和互聯網等信息新技術手段開展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平等民事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審計機關應依照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尊重雙方意愿。
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機關應依法獨立出具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認定被審計單位多計工程價款以及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依法執行審計決定。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預)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聘用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專業人員拒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在審計中未恪守職業準則、執業規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審計機關應當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照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人員在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
附件5
濟寧市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促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2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包括出讓、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以下簡稱“出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網掛使用權),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通過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系統發布掛牌出讓公告,公布擬出讓宗地交易條件,接受競買申請人的競買申請、報價,更新掛牌價格,按照規定根據網上掛牌期限截止時的網上報價結果或者網上限時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掛使用權系統,包括信息發布、競買申請、報價、網上限時競價、結果公示、成交確認等部分。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對網掛使用權活動進行監督;對涉及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規定抄送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并配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對網掛使用權系統進行調整。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負責網掛使用權系統及其硬件設備的開發建設、管理維護,并保障網掛使用權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網掛使用權系統與上級自然資源部門數據交換平臺的對接工作。
第五條 網掛使用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遵守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信息均應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網掛使用權系統和報刊發布出讓公告。
第七條 網掛使用權公告應當至少在掛牌開始之日前20日發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八條 網掛使用權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
第三章 競買申請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網掛使用權活動。
第十條 競買申請人參與網掛使用權競買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先行辦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取得身份認證后參與競買。
競買申請人競買資格原則上采取事后審查方式進行,競買申請人對其提供的信息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遺失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或者證書密碼,并擬繼續參加網掛使用權活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掛失并重新申領。
第十二條 競買申請人在申請競買之前,應當詳細閱讀網掛使用權公告、出讓須知及其他相關信息。
競買申請人對網掛使用權相關文件、資料內容有疑問的,應當在公告的規定時間內提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進行解釋。
第十三條 競買申請人申請競買的,應當按照網掛使用權系統要求輸入真實有效的申請人身份等相關信息,并通過網掛使用權系統提交競買申請書。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聯合競買的,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聯合競買各方的相關信息和各方的出資比例。
競買申請人申請競買多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分別申請。
第十四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通過網掛使用權系統隨機生成的保證金賬號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多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須分別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
第四章 報 價
第十五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通過網掛使用權系統進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起始價,報價應當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幅度不得小于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限內,可以多次報價。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價,網掛使用權系統予以接受,并即時公布。
第十六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七條 掛牌期限截止前1小時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絡視頻直播室對網上報價及掛牌截止情況進行監督、確認。
設有底價的,應當在掛牌期限截止前30分鐘內,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監督下將出讓底價輸入網掛使用權系統。
第十八條 掛牌期限屆滿,經網掛使用權系統詢問,無競買申請人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掛牌不設底價的:
1.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申請人報價的,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 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申請人報價的,網掛使用權系統顯示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3. 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掛牌不成交。
(二)掛牌設有底價的:
1.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申請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2. 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申請人報價的,網掛使用權系統顯示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 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申請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十九條 掛牌期限屆滿,經網掛使用權系統詢問,有競買申請人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網掛使用權系統自動進入網上限時競價程序,通過網上限時競價確定競得人。
第五章 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限時競價,是指在規定的掛牌期限屆滿,經網掛使用權系統詢問,有競買申請人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以高于掛牌期限屆滿時的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競價的起始價,組織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一條 在掛牌期限截止前,競買申請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該宗地的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期限截止時,競買申請人應當在4分鐘內作出是否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決定并提交網掛使用權系統,超過4分鐘未提交的,不能參加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三條 網掛使用權系統以4分鐘倒計時為競價時限,如在4分鐘內有新的報價,網掛使用權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再順延4分鐘。
每次4分鐘倒計時的最后1分鐘內,網掛使用權系統出現該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限時競價即將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掛使用權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并顯示最高報價、底價及成交結果。
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但有底價出讓且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網上限時競價中無競買申請人報價的,以掛牌期限內網上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有底價出讓且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絡視頻直播室對網上限時競價情況進行監督、確認。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六條 競得人應當在網掛使用權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七條 競得人應當在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內,將成交確認書和有關資料原件(包括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委托文件、競買保證金交納證明、聯合競買文件等)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驗。核驗無誤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網掛使用權活動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網站,網掛使用權系統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當在網掛使用權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七章 中止或者終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網掛使用權系統發布中止或者終止網掛使用權公告,中止或者終止網掛使用權活動:
(一)宗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宗地價格變動,需要重新報批的;
(二)因不可抗力、網絡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導致網掛使用權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司法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終止出讓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中止或者終止出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競買申請人使用的計算機出現網絡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情況不能正常登陸網掛使用權系統進行網上競買申請、報價、限時競價的,網掛使用權活動不中止,其后果由競買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中止網掛使用權情形消除后,應當在恢復網掛使用權活動之日5日前發布恢復網掛使用權公告。
第八章 系統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等單位及與網掛使用權系統相關聯的銀行在網掛使用權活動結束前不得泄露競買申請人信息和網掛使用權系統中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確定專門工作人員負責網掛使用權系統管理。
網掛使用權系統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監控網掛使用權系統運行情況,網掛使用權系統運行出現異常時,應當按照相關規程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二)對網掛使用權系統進行維護,必須進行詳細記錄。網掛使用權期間,須登錄網掛使用權系統的,必須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共同監督并詳細記錄;
(三)必須妥善保管其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及證書密碼;
(四)不得刪除網掛使用權系統日志數據,每天定時對網掛使用權系統數據庫進行備份;
(五)不得泄露競買申請人信息和網掛使用權系統中應當保密的信息;
(六)網掛使用權中止、終止或者結束后,應當將網掛使用權系統記錄的競買申請人、競得人參加網掛使用權的有關信息打印成紙質材料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存檔。
第三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其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及證書密碼,及時將出讓公告、出讓須知等相關資料上傳至網掛使用權系統,并通過網掛使用權系統按照規定設置起止時間、競買保證金、掛牌起始價及增幅等信息。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競買申請人在網掛使用權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競買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競買申請人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CA數字證書)丟失后不及時掛失,導致被他人冒用、盜用的,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競買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改變競得結果,或者競得人放棄競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規劃條件、建設條件中明確的有關指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第四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網掛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時限以網掛使用權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掛使用權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
附件6
濟寧市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密切濟寧與世界的聯系,加深濟寧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鼓勵更多的外國友人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根據山東省《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授予外國友人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對“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條 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為我市授予外籍人士的最高獎項,由市政府設立并授予,具體工作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國友人可授予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長期堅持對華友好;
(三)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
第五條 擬授予外國友人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部門、單位,各大企業,駐濟高校推薦,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后,填寫《濟寧市榮譽市民申報表》,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
第六條 濟寧市榮譽市民每2年評選1次。
第七條 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對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被推薦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市政府研究批準。
對市政府決定授予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對批準授予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友人,由市政府頒發濟寧市榮譽市民證書。
濟寧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印制,市長簽署。
第九條 獲得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擔中國法律規定的有關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獲得濟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因違法被追究責任或有不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
本規定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2010年10月1日濟寧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濟寧市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濟政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附件7
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實施意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存量資源配置效率,有效盤活存量城鎮低效建設用地,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32號)、《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魯政辦字〔2020〕32號文件做好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通知》(魯自然資字〔2020〕38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及相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調查和改造開發范圍
(一)調查范圍。市、縣(市、區)中心城區及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擴展邊界內的建設用地;上述范圍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建成區內的建設用地。
(二)改造開發范圍。城鎮低效用地是指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的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舊的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主要包括:
1. 產業轉型升級類: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2. 城鎮更新改造類:布局散亂、設施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老城區、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等。
3. 用地效益提升類:投資強度、容積率、地均產出強度等控制指標明顯低于地方行業平均水平的產業用地;參照“畝產效益”評價改革確定的“限制發展類”企業名單認定的產業用地。
現狀為閑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開發范圍。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以下均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二、工作內容和步驟
(一)全面調查摸底和標圖建庫。市、縣(市、兗州區)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調查,摸清城鎮低效用地的現狀和改造開發潛力,查清土地權屬關系,了解土地權利人意愿。擬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后,要將擬列入改造開發范圍的城鎮低效用地標注在遙感影像圖、地籍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為建立城鎮低效用地調查數據庫奠定基礎。
調查數據庫報送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和更新,每年開展一次城鎮低效用地補充更新調查。(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合理確定再開發范圍。按照有利于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和綜合產出效益的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參照國家、省及我市有關控制標準的基礎上,從土地利用強度、投入產出水平、用地布局、基礎設施配套水平、房屋建筑質量、安全生產、環保、消防、開發利用現狀與規劃開發利用方向協調性、再開發潛力等方面,組織開展低效用地認定工作,合理確定每個符合再開發項目的范圍。(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法院、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市城鄉水務局、國網濟寧供電公司)
(三)編制專項規劃。市、縣(市、兗州區)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統籌考慮城市功能再造、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傳承、公共衛生安全等因素,編制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明確改造目標任務、性質用途、規模布局和時序安排等。專項規劃編制要重點引導工業區、老舊小區連片改造,注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老舊小區及周邊區域綜合改造提升,優先保障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專項規劃經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項目實施主體根據再開發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規模、開發強度、利用方向、資金平衡等內容,報所在市、縣(市、兗州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歷史街區、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或歷史建筑的要制訂相應保護管理措施,按法定程序報批;涉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做好風險管控和修復。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示。(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加強再開發項目動態監管。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完善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具體操作程序及配套政策措施。要依托山東省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明確具體監管措施以及改造開發主體的責任義務,對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再開發項目涉及的專項規劃、實施方案、用地批文、土地供應結果、監管協議、實施情況等,在文件批準或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再開發模式
(一)政府收儲改造。改造地塊規劃用途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由市、縣(市、兗州區)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購,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在依法補償基礎上,可對原土地權利人采取物業返還等方式獎勵。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改造。除應由政府收回的外,原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改造開發;納入成片改造范圍的地塊,原土地使用權人可優先收購相鄰宗地,歸宗后實施整體改造;原土地使用權人分散的,可組建聯合體實施再開發。在改造過程中,允許按規劃對用地性質、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適當調整,可通過存量補地價、協議出讓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涉及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的,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征收后進行改造開發,允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或引入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再開發。由政府組織改造用于經營性開發的,其土地出讓收入可確定一定比例,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持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新農村建設,具體比例由所在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四)市場主體改造。鼓勵和引導有實力且有開發經驗的企業參與前期再開發。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地塊,實施集中連片開發。
采取上述(二)(三)(四)模式改造開發為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除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外,應依據相關規劃要求,將該項目一定比例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益性項目建設,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項目類型、具體比例由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對于改造地塊不宜提供公益性用地的,在評估基礎上,集體決策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價款。評估基準日以依法受理補繳申請時點為準。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稅務局)
四、再開發政策配套
(一)加強規劃保障。市、縣(市)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統籌安排低效用地再開發規劃布局、用途管制等內容,并結合規劃定期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對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項目,因用地和規劃條件限制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可通過政府補助、異地安置、容積率異地補償等方式統籌平衡。(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實施增存掛鉤制度。對建設用地規模倒掛或規模空間不足的縣(市、區),嚴控新增用地。落實增存掛鉤機制并獲得省級獎勵新增用地指標的縣(市、區),誰獲得誰使用。盤活的存量土地資源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省、市級統籌整合相關財政資金,支持各地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各縣(市、區)涉及城鎮低效土地再開發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收入較上年增長超過8%以上的部分,市級統籌省補助資金,結合各縣(市、區)增長額度予以補助。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資金保障,重點支持“工改工”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根據再開發項目特點和需求,創新信貸金融產品,提供信貸支持。(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四)支持加快轉型升級。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為期5年的過渡期政策。5年期滿或者涉及轉讓需要辦理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辦理相關用地手續。(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五)鼓勵異地搬遷改造。對需要異地搬遷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經依法批準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異地置換安排工業用地。騰退的工業項目用地在依法依規完成風險管控和修復,由當地政府收回后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可結合實際對企業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
(六)拓寬土地儲備資金渠道。市、縣(市、兗州區)政府要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和債券規模,加大資金投入。對列入再開發數據庫,地方財政資金難以落實的項目,各級土地儲備機構要加大前期開發扶持力度。鼓勵引導社會資金依法依規參與政府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七)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通過完善交易規則、健全服務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等手段,鼓勵引導低效用地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流轉,激發低效用地入市交易、盤活利用的積極性。(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稅務局)
(八)強化倒逼促改措施。結合“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以市、縣(市、區)為主體,開展工業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實施資源要素差別化配置政策。(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稅務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運用綜合手段倒逼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明確部門分工,健全實施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強化政策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強化示范引領。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實施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過程中,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爛尾工程和閑置廠房治理等工作,加強政策集成和制度創新,統籌安排,聯動施治,盤活存量資源,全面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要積極探索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和開發模式,注重運用多種手段破解工作難題,打造一批典型樣板。
(三)進行評估通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再開發工作推進情況進行評估通報,評估結果作為財政獎勵、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四)落實工作經費。各縣(市、兗州區)政府要列支并保障再開發工作專項資金及時到位,確保調查、建庫、專項規劃編制等工作的順利實施。
(五)做好宣傳引導。密切跟蹤政策實施進展情況,強化風險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造開發工作的良好氛圍。加強總結評估,對于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濟寧市主城區(包括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所轄轄區)范圍內的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建庫、編制專項規劃和實施再開發等工作;兗州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建庫、編制專項規劃和實施再開發等工作。
本意見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
附件8
濟寧市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為深化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科技創新資源,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市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以科技創新引領全市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發企業創新動能
1. 促進科技型企業快速成長。對首次認定和再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獲省“小升高”補助的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在縣(市、區)完成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按照每增加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補助5萬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每個縣(市、區)最高50萬元。對進入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財政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獎勵。
2.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經稅前加計扣除認定的企業研發投入,在享受省企業研發財政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市級再按認定總額的1%給予配套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鼓勵規模以上企業納入研發統計范圍,對首次納統且研發經費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市級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研發經費100萬元以上且較上年度增長超過20%的再次納統企業,市級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設立研發投入強度“紅線”制度,對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低于1%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市級以上創新項目、研發平臺和補助資金。
3. 支持企業建設自主研發平臺。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新獲批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人才工程人選工作站等研發平臺,市財政給予5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新獲批的省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等研發平臺,市財政給予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
4. 落實企業創新普惠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業使用共享科學儀器設備產生的費用,在省“創新券”補助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20%比例配套補助。實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給予最高35%的貸款風險補償。
二、引領產業創新升級
5. 支持產業鏈關鍵技術創新。圍繞“231”先進制造業和優勢主導產業,每年設立10項左右產業“強鏈補鏈延鏈”關鍵技術攻關項目、10項左右先進技術成果產業化示范項目,每個項目按其研發經費投入一定比例給予資助,最高100萬元,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
6. 推進產業創新載體建設。經省級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優秀的給予最高2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給予50萬元一性次補助。經國家或省認定(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文化與科技融合基地、大學科技園等雙創載體,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上市(掛牌)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績效突出的,市財政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補助。
7.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按省稅務系統出具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交易額的1.5%給予技術輸出方獎勵,每家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年優選一批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機構每家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技術經紀(經理)人每人每年最高獎勵5萬元。同一主體、同一項技術不重復獎勵。
8. 加大社會資本投入。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對于投資機構確定投資(服務)的科技項目,支持濟寧城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濟寧市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市屬國有投資機構按一定比例跟投,加速項目落地建設。
三、提高源頭創新水平
9. 拓寬產學研合作路徑。“中字頭、國字號”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發機構、中試基地、科創園區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議”簽訂共建協議,對其建設運營給予支持。對于企業與高校院所簽訂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擇優按企業支付合作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20萬元。
10. 激勵人才創新創業。對頂尖人才和領軍人才的支持,參照《關于實施“智匯濟寧·才繪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措施》(濟發〔2020〕13號)等政策標準執行。支持科技人員深入企業建立“科技特派員”基地,每年評選10家左右創新創業績效突出的基地,進行通報表揚和給予獎補。
11. 加大科技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科技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員,市財政按照特等獎200萬元、一等獎100萬元、二等獎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獲得省科技獎項前兩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員,市財政按照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開展市級重大科技成果評選,每年在市級層面進行表揚和立項支持。
四、提升區域創新活力
12. 加速推進創新谷建設。制定支持濟寧創新谷發展的政策措施,市級統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創新谷建設重大科研機構和基礎設施、開展產業關鍵技術研發、落地產業化項目等。
13. 支持縣域產業協同創新。支持縣(市、區)以產業鏈協同創新模式,探索創建創新創業共同體或創新聯合體,3年內建成10個創新創業共同體、10個創新聯合體,逐步實現重點產業鏈全覆蓋。對于創新績效優秀的共同體或聯合體,其開展的協同創新項目優先納入市級重點研發計劃給予研發經費補助。
14. 積極推進開放創新。對在我市舉辦的高層次、品牌性區域間科技合作活動給予支持。對于我市建成運營的海外研發平臺或國際科技合作平臺,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新認定為省級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經科技部、省科技廳立項的我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按照實際到賬資金50%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100萬元、50萬元。
五、強化創新保障能力
15. 完善創新發展激勵考核機制。成立全市創新發展領導小組,加強對創新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督查考核等職能。對縣(市、區)科技創新工作定期調度,對主要創新指標定期通報,并納入對縣(市、區)綜合考核。對在科技創新領域發揮作用突出、研發投入總量和增幅較大的科技企業、高校院所、人才載體等,從市級層面給予表揚獎勵。建立完善科研誠信和創新容錯制度,加快形成公平開放的創新創業生態。
16. 構建多元化投入和高質量服務體系。保障全市創新發展財政經費穩定持續投入,市財政整合設立全市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上述政策措施落實兌現。促進科技、金融、財稅、人才等創新發展政策有效銜接,對政策落實情況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和評估。發揮市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金融、社會資本支持科技創新,持續提高全社會創新活力。深入推進科技創新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創新政策執行效率和落地力度。建設綜合性科技信息服務平臺,構建“一站式互聯網+”科技服務體系。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9
濟寧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第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并逐級建立責任制:
(一)市、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接種和疫情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措施;
(二)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重大人畜共患動物疫情發生或者可能向人類傳播時,應當預先組織制定相應的人畜共患病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及時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撥付各項防控工作所需經費,將防控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研究制定對因疫情影響損失嚴重的企業及養殖場戶的扶持政策,確保國家各項補助政策落到實處;
(四)濟寧海關應當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
(五)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的調查、疫病的監測和防控;
(六)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控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優先運輸;
(七)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易感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
(八)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畜牧獸醫、衛生健康、海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信息通報制度。對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成效顯著和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報批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疫情應急準備
第七條 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濟寧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等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以及成員單位的分工;
(二)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三)動物疫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情疫源的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的來源、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求,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確保動物強制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疫苗儲運、人員防護等應急工作經費。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和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并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對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重大動物疫情防范意識。
第三章 疫情監測、報告、認定和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時調整;監測計劃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三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貯存、銷售以及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等活動的單位與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并及時采取隔離措施。
第十四條 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于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所在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并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同時采取隔離、消毒等應急防控措施;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1小時內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疫情報告后1小時內,分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三)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一般(Ⅳ)。Ⅳ級動物疫情由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Ⅲ級動物疫情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Ⅱ級和Ⅰ級重大動物疫情報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發布或者散布重大動物疫情信息。
第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采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病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具有與采集病料相適應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
(三)具有與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擴散的有效措施。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擴散。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章 疫情應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處置迅速、措施果斷、規范科學的原則,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劃定范圍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疫點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撲殺并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二十六條 對疫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并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四)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受威脅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二)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第二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市、縣(市、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因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由各級財政分擔。
第三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征集使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并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對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染動物的撲殺、銷毀進行技術指導,并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物資緊急調度和運輸、應急經費安排、疫區群眾救濟、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進入疫點的其他人員,必須穿戴或者佩戴齊全防護用品,確保防控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五條 自疫區內最后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后,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2日。
附件10
濟寧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信訪局印發〈關于完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信發〔201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74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信訪人不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向市政府提出復查復核請求,以及市政府受理信訪復查復核申請,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適用本規程。
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完成復核信訪事項的審核認定,依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規程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74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對本機關作出信訪事項答復意見的事實和依據,負有舉證責任。
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應當載明具體信訪請求、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答復意見和依據,以及不服答復意見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第四條 推行“陽光復查復核”工作機制。依托濟寧市網上信訪信息綜合平臺,構建“信息網上錄入、狀態網上跟蹤、案卷網上評查、績效網上評價”的復查復核工作新模式。
第五條 制定復查復核評價辦法。以復查復核率、審核認定率為重點,設置公平合理、務實高效的復查復核績效評價指標。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向市政府申請信訪復查復核,應當由信訪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依照本規程的規定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信訪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為5人以上(不含5人)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信訪復查復核事項,由市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復查復核機構)具體承辦。
第七條 作出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為被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訪復查復核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
(二)有具體的信訪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信訪復查復核請求不超過提出信訪或申請信訪復查時的請求范圍;
(四)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第九條 申請人向市政府申請信訪復查復核,一般應當采用網絡、書信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走訪形式提出。網絡形式即申請人通過濟寧市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提出,書信形式即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郵寄至市復查復核機構,走訪形式即申請人到市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公開接待室當面提出。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信訪復查復核期限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定:
(一)收到日期的確定。被申請人以郵寄方式送達信訪事項答復意見的,以郵戳記載收到日期、郵件簽收單簽收日期或送達回執簽收日期為收到日期。被申請人通過網絡進行信訪答復的,以信訪人首次打開信訪答復網頁頁面之日為收到日期。
(二)申請期限的起算。申請期限自信訪人收到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的次日起算。
(三)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期限及途徑的,申請人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期限,可以從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申請信訪復查復核期限及途徑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有效證件的名稱及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以及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申請復查復核的具體請求,主要事由和時間以及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
(四)由申請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如委托他人申請的,除提供本條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還應向市復查復核機構提交本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同時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服網絡信訪答復申請復查復核的,應當提供網絡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書的編號。
第十三條 市復查復核機構收到信訪復查復核申請后,應當通知被申請人針對信訪復查復核申請提交答辯意見。
被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回復,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信訪復查復核申請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市復查復核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時補齊,材料補齊之日為收到日。補齊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信訪復查復核期限。
第十五條 申請人信訪復查復核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市復查復核機構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規程第十一條規定,且未按照要求及時補齊的;
(三)信訪復查復核申請已由其他行政機關受理或處理完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人不服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不予受理復查復核決定或者逾期未受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市政府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信訪復查復核申請的,經市復查復核機構審查認為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撤回申請并記錄在案。
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但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非本人真實意愿的除外。
第三章 復查復核
第十八條 市復查復核機構辦理信訪復查復核事項,可以采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獨立第三方機構律師事務所對信訪事項處理的質效進行評價。
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逐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九條 市復查復核機構復查復核信訪事項,應當書面審查有關材料,并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第二十條 市復查復核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應當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不愿意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條 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期間,申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按照《山東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性、政策性比較強的信訪事項,市復查復核機構可以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回復。
第二十三條 對爭議較大的信訪事項,市復查復核機構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審評議。
參加會審的專家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經過表決形成專家會審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復查復核機構在受理信訪復查復核申請后中止處理:
(一)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二)信訪復查復核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三)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處理。
市復查復核機構中止、恢復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復查復核機構在受理信訪復查復核申請后終止處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依照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市復查復核機構準許撤回復查復核申請;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市復查復核機構準許;
(三)發現申請人投訴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
(四)其他需要終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或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的,予以維持。
第二十七條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信訪復查復核的,撤銷不予受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受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一)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對信訪訴求的審查和答復存在遺漏的;
(三)違反《山東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的規定,未告知信訪人聽證權利或者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
(四)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未針對申請人投訴請求或處理結論明顯錯誤的。
被申請人未按照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提交信訪事項答辯意見,或者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及其證據依據材料未錄入網上信訪信息系統的,視為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并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的事項,屬于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或行政程序處理,而被申請人按照信訪程序處理的,應當決定撤銷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法定途徑或行政程序處理。
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撤銷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第三十一條 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錯誤的,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復查復核機構不予認定并退回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重新處理:
(一)主要事實不清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適用依據錯誤的;
(五)結論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重新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對已復核信訪事項審理辦結,采取依托濟寧市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審查的辦法,依照本規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不服市政府復核意見書或持省政府的不再受理告知書,仍繼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請求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告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復查復核機構應當向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或者責任追究的建議:
(一)拒不履行責令限期受理決定的;
(二)逾期未作出信訪事項答復意見的;
(三)拒不履行退回重新處理意見或者2次以上被退回重新處理的;
(四)拒不履行市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的。
責任追究落實辦法按《信訪條例》《山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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