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數據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大數據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
《山東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大數據局,市委組織部、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數據〔2024〕1836號)要求,優化我省數據產業發展環境,加大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力度,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大數據局
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組織部
中共山東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數據發展和安全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培育壯大我省數據產業,有序開展全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工作,加快發展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從事數據相關處理活動的數據資源、數據技術、數據服務、數據應用、數據安全、數據基礎設施等6類企業。
第三條 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原則,充分落實“為基層減負”有關要求,最大化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動態管理。
第二章 入庫條件
第四條 申報入庫的企業應當從事下列一類或多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滿足相關能力條件:
(一)數據資源企業。憑借行業領先或資源優勢,依法依規掌握大量或關鍵行業類、互聯網數據資源,對其合法獲取的數據通過開發利用、數據治理等方式自行或對外提供數據資源支持的市場主體。其中,行業企業主營業務應具備一定規模,互聯網平臺應具備一定數據采集、分析能力。
(二)數據技術企業。圍繞數據采集匯聚、標注加工、計算存儲、流通交易、開發利用等環節,提供算法工具、系統工具或產品化解決方案的市場主體。
(三)數據服務企業。面向數據流通交易,提供業務咨詢、交易撮合、合規服務、數據資產管理、金融服務等非技術性平臺運營、中介服務或增值業務的市場主體。
(四)數據應用企業。聚焦一二三產業及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創新開發利用企業或行業沉淀數據、公共數據,賦能生產、生活以及城市治理模式創新的市場主體。
(五)數據安全企業。面向數據大范圍、高速度、高通量流通安全保障,提供智能化數據安全與可信流通利用管理、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
(六)數據基礎設施企業。圍繞數據高效流通利用、安全可信交換,提供網絡設施、算力設施、流通利用設施等一系列硬件產品、服務解決方案的市場主體。
第五條 申報入庫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原則上申請入庫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注冊成立不滿一年的,如符合其他條件且獲得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推薦,可按程序申報。
(二)企業具備從事數據相關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人才和技術支撐等。除數據資源企業外,其他類型數據企業應擁有相關項目業績,其中,數據技術企業應取得數據類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成果,或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三)企業法人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章 入庫程序
第六條 數據企業入庫按照下列程序組織開展:
(一)主動發現。山東省大數據局根據入庫條件,通過動態監測初步篩選全省數據企業,并向各市數據主管部門下發屬地數據企業初篩名單。
(二)企業申報。以“邀約制+自主報名”為主要方式,各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且有申報意向的企業,完善企業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
(三)市局推薦。各市數據主管部門核實縣(市、區)提交的企業申報信息,統一推薦至山東省大數據局。
(四)入庫公示。山東省大數據局審核確定擬入庫企業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予以登記入庫,頒發數字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屬地市級數據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查證無問題后按流程登記入庫。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山東省大數據局負責統籌管理全省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工作,組織開展數據企業動態發現工作,分批次做好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定期公示數據企業入庫名單。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做好屬地數據企業入庫工作,宣傳、引導、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申報入庫。鼓勵各市、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創新企業支持政策,推動數據企業發展壯大。
第九條 入庫數據企業經所在地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后,可在線更新入庫相關信息。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數據企業給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等相關資金、各類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申報數字經濟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省級“算力券”獎補、數據基礎設施項目專項獎補、“數據要素×”創新應用項目等獎補政策。
(四)面向數據企業遴選發布數字化應用場景和機會清單,鼓勵數據企業參加“數據要素×”大賽、典型案例征集等活動。
(五)支持數據企業依法依規參與市場監管、醫療健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地理空間等重點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支持中小企業用數創新。
(六)鼓勵創新型中小數據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發展,依托產業集群建設,集聚各類優勢資源,支持構建有利于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創新的生態體系。
(七)組織銀企溝通對接活動,搭建供需對接平臺,鼓勵金融機構為數據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等金融服務。
(八)支持數據企業依托省級重點人才工程,加大緊缺型、引領型高端人才引育力度,支持數據企業人才參加大數據工程專業職稱申報評審。支持數據企業設立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具備條件的推薦備案國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九)構建政策工具箱,梳理數據企業相關支持政策,向符合條件的數據企業定期推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已入庫數據企業在申報或經營過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入庫資格并予以公示,2年內不得申報數據企業入庫。
(一)在申請入庫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應當取消入庫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已入庫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時,應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數據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山東省大數據局結合實際為企業辦理相應變更手續或取消其入庫資格。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備的,一經發現,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數據企業入庫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本部門數據企業入庫培育工作職責,相關工作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入庫工作,應在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的前提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本辦法界定的數據企業準入類型與業務領域,擬申報企業可根據自身業務實際,申請相應的企業類型入庫,山東省大數據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必要調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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