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規范化處置,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制度。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處置,因地制宜明確處理方式。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城市規劃區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推動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組織實施本辦法。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書。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用地保障,依法依規做好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組織排查整治違規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等傾倒建筑垃圾問題,恢復原狀并依法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工地現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市政、房建類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源頭減量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人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區內裝修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依法為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辦理禁區通行證。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建筑垃圾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的監督和依法處罰;指導督促交通運輸類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源頭減量工作。
城鄉水務部門負責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非法傾倒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水利類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源頭減量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責任,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督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體落實。設計單位應當優化設計方案,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施工單位應當改進施工工藝,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的產生。
鼓勵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裝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材和施工周轉工具,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工程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分類收集、貯存和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嚴格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以及現場利用過程中粉塵、噪聲、污水排放控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并將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清運時間、處置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施工單位臨時貯存建筑垃圾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審批用地之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貯存建筑垃圾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裝修垃圾應當投放到指定地點。鼓勵采用袋裝化收集、提前預約清運、箱體收集等方式規范收集裝修垃圾。
第十二條 實行裝修垃圾收集、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商場、集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不得將城市裝修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取得核準的單位運輸;
(二)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報送裝修垃圾產生、收集、處置等信息;
(四)保持裝修垃圾投放點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五)勸阻、制止未按照規定投放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要時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辦公和經營場所,未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的,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的,應當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確實無法設置的,應當另外指定裝修垃圾投放點。
裝修垃圾投放點應當合理設置,便于投放以及收運車輛通行和作業,采取半封閉或者封閉式防塵、防雨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五條 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不得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沿途隨意丟棄、傾倒建筑垃圾;
(二)運輸車輛等運輸工具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等裝置,保持正常使用,并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
(三)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遺撒;
(四)保持運輸車輛整潔,禁止帶泥行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者路段運輸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辦理車輛通行手續,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滿足需要的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設施。
鼓勵依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配套建設消納場,支持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設施,明確設置數量、利用貯存能力和使用期限。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消納、處置摻雜有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要求;
(三)建立完備的工作臺賬,如實記錄處置、利用建筑垃圾的種類與數量、建筑垃圾來源、運輸單位與車輛、產品去向等有關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鼓勵使用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推動施工工地揚塵監控視頻系統與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實現監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 建立建筑垃圾聯單管理制度,推廣使用建筑垃圾預約系統,對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以及處置單位實行聯單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與處置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執法聯動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符合規定的運輸、處置單位等基本信息,并動態調整和更新。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價格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責任人將城市裝修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取得核準的單位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責任人未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或者對裝修垃圾投放點未采取防塵、防雨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