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交通運輸局 濟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濟寧市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寧市交通運輸局
濟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濟寧市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交運〔2026〕1號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發展和改革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管理機構,濟寧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6〕28號)、《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魯交發〔2026〕2號)要求,進一步推進我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現將《濟寧市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交通運輸局聯系人:胡斌,電話:2357789,郵箱:jnsygcgjgjk@ji.shandong.cn。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系人:沈子軒,電話:2967628,郵箱:jnsfgwdqk@ji.shandong.cn。
濟寧市交通運輸局 濟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6月18日
濟寧市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
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政策要求,規范我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及監管工作,根據《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交辦運〔2026〕28號)、《山東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魯交發〔2026〕2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2026年度納入農村客運補貼范圍的車輛,不享受本細則補貼。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5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三條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科學指導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等需求,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四條 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
1.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平均補貼4.2萬元,補貼價格不得高于新動力電池購置價格。
2.對更新新能源公交車的,每輛車先行補貼8萬元。年底根據我市更新車輛和更換動力電池數量比例,按照每輛車(包括更新車輛及更換動力電池車輛)平均補貼8萬元的標準,核算更新公交車輛的補貼金額,并進行清算。每輛車補貼價格不得高于新車購置價格。
第五條 補貼資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六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可向車輛注冊地所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請,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收并初審,申請截止日期為2026年12月31日。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的申報材料: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申請人應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2.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的申報材料: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及動力電池更換安全責任書、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對于更換仍在質保期但已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的,還應提供由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動力電池狀態評估證明。
3.材料時限要求: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動力電池更換安全責任書由申請人提供,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由申請人出具或聘請第三方驗收出具。
第七條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報市交通運輸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補正有關信息。對因企業原因造成的車輛核減,由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對相關部門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審核把關不嚴等問題,由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取得剩余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圍。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匯總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并將資金撥付情況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條 2026年中央下達的補貼資金,只能用于實施2026年的補貼政策,不得用于填補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資金缺口。若用完中央下達的資金額度,則超出部分由相關縣市區(功能區)自行負擔,中央和省市不再承擔。
由市級層面負責落實補貼政策,不得將資金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敝С觥?/p>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申請人、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簽訂動力電池更換安全責任書,確保整車安全前提下實施更換工作。同時,要督促車輛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對2024年以來更新的車輛、更換的動力電池安全性能進行跟蹤檢測,及時整改問題隱患,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縣市區(功能區)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
各縣市區(功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至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督促相關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及時向全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報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信息。督促申請人跟蹤相關企業在信息平臺報送更換信息情況,并及時掌握、留檔完成報送的佐證材料。
各縣市區(功能區)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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