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財政 |
|---|---|---|---|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發布日期: | 2021-04-15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JNCR-2021-0020004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1〕2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財政 |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 發布日期: | 2021-04-15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統一編號: | JNCR-2021-0020004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1〕2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政辦發〔202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資環〔2020〕28號),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引導作用,加快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引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全國、全省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強化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常態化、穩定化的投入保障機制,確保全面完成節能減排任務,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助力全市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第三條 我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突出綠色發展導向。堅持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強化綠色發展導向。把環境治理成效與財政資金分配掛鉤,推動各地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強度,走高質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綠色發展之路。
(二)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優化制度設計,充分發揮財政政策激勵約束的雙重作用,讓污染物排放總量小、生態環境改善大的地區多獲得獎勵資金,讓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多繳納賠償資金。
(三)聚焦環境重點領域。認真貫徹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部署,做好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統籌資金集中支持節能減排、大氣、水、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環境重點領域,制定差別化的生態補償政策,促進全市生態環境質量提升。
第四條 濟寧市統籌相關獎補資金建立“環保資金池”,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省級返還的4項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排放調節資金,中央、省安排可統籌使用的節能減排、大氣質量、水環境質量等獎勵資金,以及市級預算安排的環保專項資金,不包含省級下達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資金、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資金,是指從市級“環保資金池”中安排的,專項用于統籌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集中支持有利于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重點工作的資金,主要包括節能減排生態補償資金、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資金、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以及生態文明建設能力提升資金、生態環境項目補助資金等。
第六條 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按照魯財資環〔2020〕28號規定,將省級下達的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征收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市級通過一般公共預算體制結算,統一上解省級財政。省級返還60%及相關調整部分,市級不再返還各縣(市、區),納入市級“環保資金池”統籌安排。
各縣(市、區)不得將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征收任務以任何形式向屬地企業另行收取。
第七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資金、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按照魯財資環〔2020〕2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節能減排獎懲機制
第八條 節能減排獎懲資金,根據各縣(市、區)4項主要污染物減排、單位GDP能耗降幅等數據,每季通報、半年兌現、全年統算。
第九條 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獎懲機制。完成全部4項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為完成減排任務,有1項以上(含1項)任務未完成的為未完成任務。
對完成減排任務的縣(市、區),按照100元/噸(氨氮按照100元/百公斤)獎勵。在完成減排任務的基礎上,對超額完成的,每半年對每1項污染物每超額完成1個百分點,獎勵1.25萬元。對未完成減排任務的,每半年對每1項污染物未完成1個百分點,扣減1.25萬元。
第十條 建立節能獎懲機制。根據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和單位GDP能耗降幅情況,對年度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的縣(市、區),全年獎勵50萬元,每半年兌現;對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降幅超過全市平均降幅的,全年獎勵100萬元,每半年兌現。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全年扣減50萬元,每半年兌現;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全年扣減100萬元,每半年兌現。
單位GDP能耗=商品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地區生產總值(萬元,不變價)。單位GDP能耗變化率(%)=(當年單位GDP能耗-上年單位GDP能耗)÷上年單位GDP能耗×100%。
第三章 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一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縣(市、區)的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濃度、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的月度同比變化情況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月度均值為考核指標,建立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O3占5類主要大氣污染物考核的權重分別為40%、20%、5%、15%、20%。
5類主要大氣污染物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考核數據由山東省濟寧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供。
第十二條 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全市空氣質量月度監測數據,每月通報、季度兌現、全年統算;空氣質量改善的,市級下達補償資金;空氣質量惡化的,向市級繳納賠償資金。各縣(市、區)全年生態補償資金額度為1—12月補償資金之和。
第十三條 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包括污染物濃度改善資金、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改善資金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補償資金。
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污染物濃度改善資金+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改善資金+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補償資金。
1.污染物濃度改善資金按每月單位濃度2.7萬元計算,公式為:
某縣(市、區)某月污染物濃度改善資金=〔(上年同月PM2.5濃度-本年當月PM2.5濃度)×40%+(上年同月PM10濃度-本年當月PM10濃度)×20%+(上年同月SO2濃度-本年當月SO2濃度)×5%+(上年同月NO2濃度-本年當月NO2濃度)×15%+(上年同月O3濃度-本年當月O3濃度)×20%〕×2.7萬元。
2.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改善資金按每月每個百分點0.65萬元計算,公式為:
某縣(市、區)某月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改善資金=(本年當月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上年同月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0.65萬元。
3.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補償資金,每月按照高于全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均值1個百分點2.7萬元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 對PM2.5、PM10年均濃度同時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NO2、SO2年均濃度同時達到一級標準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第四章 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惡化者賠償”的原則,通過監測評估各縣(市、區)納入國家、省、市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的斷面(以下簡稱考核斷面)達標、水質類別提升等情況,建立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
國控考核斷面考核數據采用生態環境部確認的監測數據,省控和市控考核斷面考核數據采用省生態環境廳確認的監測數據。
第十六條 斷面考核指標包括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鉛、總磷、化學需氧量、銅、鋅、氟化物、硒、砷、鎘、六價鉻、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等21項指標(以下簡稱“21項指標”)。斷面按月平均濃度進行考核,全部達到水質考核目標的,即為考核達標。單項指標不達標的,即為考核不達標。
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全市地表水質量月度監測數據,每月通報、季度兌現、全年統算;地表水環境質量改善的,市級補償資金;地表水環境質量惡化的,向市級繳納賠償資金。各縣(市、區)全年生態補償資金額度為1—12月補償資金之和。
第十七條 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各縣(市、區)斷面考核分值情況確定。斷面考核得分包括以下3個分值:
1.斷面達標補償得分,根據每個考核斷面月度達標情況計算。水質目標達標的,當月該斷面得3分;斷面月度考核不達標的,當月該斷面扣2分。考核斷面全年斷流的,不納入達標補償范圍。
2.斷面水質同比改善補償得分,根據每月考核斷面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氟化物等4項考核指標同比平均改善情況計算。每個斷面同比改善10%以下的計2分,改善10%—50%的計4分,改善50%以上的計6分;每個斷面同比下降10%以下的扣2分,下降10%以上的扣4分。
3.斷面水質類別提升補償得分,根據考核斷面21項指標月平均濃度評價結果與年度目標比較情況計算。根據水質類別提升情況,每個斷面當月每提升一個類別加5分,提升多個類別的可疊加計算;斷面當月水質優于年度考核目標,但當月水質類別較上一年度考核結果降低的,加3分。
第十八條 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包括斷面考核達標補償資金和斷面考核指數補償資金。
1.斷面考核達標補償資金,按照每月每分1.5萬元的標準計算。公式為:
某縣(市、區)某月斷面考核達標補償資金=(當月斷面達標補償得分+當月斷面水質同比改善補償得分+當月斷面水質類別提升補償得分)×1.5萬元。
2.斷面考核指數補償資金,按照每月每個指數4萬元的標準計算。公式為:
某縣(市、區)某月斷面考核指數補償資金=當月斷面考核指數×4萬元。
某縣(市、區)某月斷面考核指數=(當月斷面達標補償得分+當月斷面水質同比改善補償得分+當月斷面水質類別提升補償得分)÷該縣(市、區)考核斷面個數。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計算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時應客觀評價斷面考核因素,剔除上游對下游的環境影響。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市級“環保資金池”中下達的資金,各縣(市、區)可打破各項資金具體使用方向,與本地安排的節能環保資金整合,根據當地環保工作實際,統籌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專款專用。
市級“環保資金池”中的資金,按政策規定下達和獎勵各縣(市、區)后,其余資金統籌用于支持開展跨流域跨區域重大環境治理與生態文明建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環境保護項目,提升市級生態文明建設能力,以及對相關縣(市、區)下達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補助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績效管理相關政策,按照“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要求,貫徹落實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動態監控規定,定期通報項目進展、預算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當年下達的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產生結轉的,根據預算編制要求,按原渠道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其他情況按上級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發生滯留、挪用等違規問題的,下一年度獎補時扣除相應額度。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空氣環境質量、地表水環境質量等相關數據的核算、下達、考核工作,提出省級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征收任務、主要污染物減排獎懲資金、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市統計局負責單位GDP能耗指標的核算工作。
市能源局負責單位GDP能耗指標的下達、考核工作,提出節能獎懲資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對市生態環境局、市能源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
市審計局負責對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資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且環境應急響應工作不力、造成較大影響的,扣除考核年度獎補資金的50%;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且環境應急響應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扣除考核年度全部獎補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問責,分別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字版】濟政辦發〔2021〕2號+關于印發《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docx
【PDF版】濟政辦發〔2021〕2號+關于印發《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主要負責人解讀】濟寧市財政局局長宮振華解讀《濟寧市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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