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濟政辦發〔2022〕10號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7號)精神,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動實現全市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發展目標。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鼓勵和支持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建設、運營和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四五”期間,全市計劃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5000套(間)、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3000戶(人),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
二、建立健全基礎制度
(一)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保障在城區工作生活、正常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當地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符合當地住房困難標準的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外來務工、新就業人員。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為主。(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二)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可負擔、可持續”原則,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并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
(三)多方參與供給。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結合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況,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切實增加供給。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標準的租賃型人才住房等項目,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牽頭〕
(四)嚴格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實行聯合驗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
(五)規范運營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服務監管信息平臺,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落實監督責任,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統一納入住房租賃服務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依托政務資源共享平臺,加強相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審核時效和信息化服務水平。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各主體誠信檔案,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大數據中心配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 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項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等前提下,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
2. 經項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產業園區內工業項目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設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
3.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項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
4.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指標、優先安排、應保盡保,進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在一年內分期繳清出讓價款。在新出讓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提供面積、標準等同的商品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
(二)落實稅費和中央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1. 積極向上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
2. 對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落實相應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住房租賃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文件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
3.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專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牽頭)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建設、自持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主體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濟寧銀保監分局牽頭)
(四)優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事項和環節,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賃房源轉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核發規則出具項目認定書后,按程序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可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制定、規劃建設、資金使用、租賃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成立相應工作機制,摸清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出租、運營的全過程管理,嚴格監督監管。
(二)強化部門協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全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金融、行政審批、消防、大數據等部門、單位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文件,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充分調動各方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全社會廣泛支持、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字版】
濟政辦發〔2022〕10號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docx
【PDF版】
濟政辦發〔2022〕10號 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pdf
動漫解讀丨《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住房建設】圖文解讀丨《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住房建設】記者問答解讀丨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行記者問答會解讀《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住房建設】主要負責人解讀丨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劉春光解讀《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打印
關閉